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 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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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9.html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 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的内容,包括代为 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 前者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供证据、陈述事实,代为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后者如代为应诉,代为答辩,代为接受对方当事人 的给付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诉讼 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本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 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 义务的能力。 并不是每一个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不 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因此,在他们作为诉讼当事人时,应当由他 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法典第 2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 27 条规定,父母是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 2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同意。 第 31 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 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 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 护人。 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 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9.html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以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既是他们依 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又是他们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 因此,法 定代理人不应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当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他们 往往因怕影响自己的工作或者怕增加自己的负担而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9.html
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 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制度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 确分辨是非和表达自己的意志而设立的,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 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对 方当事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 行。 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因此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 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9.html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律而确定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办 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 便成立。 法定代理人是在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诉讼 代理人,如果在诉讼进行中,未成年的当事人成年了,或者被宣告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当事人恢复了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权自行消灭。 如果法定代理人与未 成年人是基于养父母、养子女的亲属关系代理诉讼,法定代理权随收养关系 的解除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后,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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