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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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 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 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 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 是对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本条第 2 款对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作了规定。 2012 年修 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实 践中,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的案件,总 体上比例不高,且不存在问题。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是在改革开 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而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 特殊的制度安排。 但是,从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 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一是有些公民未经法律培训和司法考试,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 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司法部曾发布《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 (已于 2014 年4 月失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由于在制度层面缺乏相应的监管、惩处配套措施,相 关监管工作难以到位,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诉讼问题屡禁不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48.html
二是多数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诉讼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 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制约 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不能做执业律师)的法官或 现任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 理,甚至拉拢腐蚀法官队伍,影响司法公正。
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有的部门、专家也提出,实践中有 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应当适当限制诉 讼代理人的范围。 立法机构经研究认为,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 律服务需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因此,在该次修法过程中,本条第 2款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 围修改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 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根据 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 活动,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 位,允许其像律师一样可以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制度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 该制度始创于 20 世纪 80年代初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设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主要职能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 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已经与律师服务形成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 关系与格局,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但此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依据仅是国 务院文件和司法部规章,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地位在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未从立法上予以确认,除部分地方以省级法院 与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其诉讼代理地位外,多数地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这一状况对于充分发挥基 层法律服务作用,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诉讼代理服务需求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在缩小公民代理适用对象范围、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同时,明确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职责,对于充分 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 重要意义。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这里的“社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 的居委会、村委会。 为了维护本社区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 委会也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公民代理当事人诉讼。
(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 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 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
(3)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 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 点的非营利法人。 除了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外,还有一 些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一经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一类是参 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 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 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另一类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 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 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 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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