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 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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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 者检察建议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一、抗诉的监督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宪法第 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的一项原则。 本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其中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抗 诉属于事后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从来源上看,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2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依职权抗诉,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其他渠道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人 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主要是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4 种情形。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抗诉的情形具 体化,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一致。 这样修改,使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 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更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法制统一。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时,进一步增加了对调解书抗诉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样修改,使检察监督在审判监督程 序中的规定更为完满,有利于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此后在民事诉 讼法修改过程中,均未对本条作出实质性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抗诉;最 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1.html
第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抗诉;上 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
关于抗诉的级别,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也有法律监督权,但不能提出抗诉,即不能“同级抗”,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以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
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本 法第 2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 用。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其中 的一个方面就是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 此后,检察 机关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通过积极试点探索,在实践中创 造了通过检察建议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不 同于抗诉:其一,检察建议不能立刻引发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 检察建议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合作和配合,能 够促使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 其二,检察建议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 院提出的抗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监督建议。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通过并行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建议 和提请抗诉,也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更及时地沟通情况,从而更慎重 地决定是否抗诉。
本条第 3 款规定了对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问题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建 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检察建议还 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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