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及“比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 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 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 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及《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1 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需符合三性, 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之一,且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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