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 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 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应对疫情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的巨大影响,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妥善处理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 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各地也 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 发〔2020〕8号)要求,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 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 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鼓励 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 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 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因依法被 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 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 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 工,要指导企业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 资。
这次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不可抗力。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不能复 工,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及时发放工资,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 险,属于不可抗力,该责任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该种情形与《劳动 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不宜以企业暂时拖 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也应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 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平衡各方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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