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的交付 执行知识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的交付

被执行人将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包括票据、证照等)直接交付 给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物品接收证明;没有物品接收证 明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的交接 执行知识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的交接

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物品, 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 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特殊物品的处理 执行知识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特殊物品的处理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必要时,执行人员可予以变卖, 并将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发放期限 执行知识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物品发放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 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 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结案方式 执行知识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 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