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相应形式,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注意对干股有无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实际转让进行审查,其意义在于,股份不同于其他物品,且红利对于股份存在依附性,因此,有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对于此种类型,实践中一般又区分为几种情况: 行为人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接受或者要求请托人替自己出资,更没有参与公司实质的管理、经营,只是单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给予财物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给予财物的认定

给予财物的认定 1. 给予财物的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为了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财物。 二是在有求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因...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1. 利益不正当性的认定 我国目前有多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对 “不正当利益” 进行界定,从规定内容可见,司法实务中对其内涵的认定在不断扩张,具体演变如下: 1999 年规定: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