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故意的认定
走私类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必须具有故意的罪过,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但走私的故意又分为概括的故意和非概括的故意,不同的故意会影响罪名的适用。
在概括的故意走私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不确定具体的走私对象,但对所走私的整体对象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即都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对象范围。不管实际走私的对象是什么,都没有违背其意志。因此,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例如,如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还包含刑法规定的其他特殊货物、物品,则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如果构成数罪,则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46.html
但在非概括的故意走私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的具体物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其对走私对象的性质是明知的。比如,受他人雇用实施某种对象的走私犯罪,但被他人蒙骗而不知道实际走私的对象,则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对象的性质来定罪处罚。这时,辩护人可以提出行为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司法机关按照实际查获的对象定罪处罚,则背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属于客观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4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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