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走私犯罪认定的规定
(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6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这里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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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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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2)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3)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实施的只是消极的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单独构成放纵走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4)对《刑法》第155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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