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 64 条第 2 款的规定,上文所述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1.html
行为人在实施捕捞行为时,由于无法对捕捞的对象进行人为选择,一旦捕到了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库氏砗磲、中华鲟等),且未在第一时间放生,则可认为其主观上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并已实施了客观行为;若在非法捕捞后杀害或放任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1.html
因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在于捕捞的水产品种类中是否包含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若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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