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人员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在查获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后,在其车里、住处又搜查出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这些毒品并不是为了贩卖。对此,2015 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贩毒人员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藏匿或储存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其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还持有大量毒品,这类犯罪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虽吸毒但藏匿、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组成部分,即持有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整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如被告人张某亮贩卖毒品案。2010 年 8 月,被告人张某亮带着女儿在西峰区 ×× 乡 ×× 村赵某家租住了两间房屋。2013 年 7 月,被告人张某亮通过电话联系,从银川市购回毒品,藏匿于租住屋内。2013 年 8 月 1 日 15 时许,被告人张某亮接到吸毒人员王某军想购买一些毒品海洛因的电话,便电话指使王某军到西峰区 ×× 村附近的一个小巷子内取货。16 时许,王某军同吸毒人员孟某某、刘某某一起到指定地点,以 400 元从张某亮手中购得两小包海洛因,准备离开时被镇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张某亮住处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藏匿两处的毒品 30 包,计 25.09 克(带包装),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称重,租住屋内搜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 24.96 克,出售给王某军的毒品净重 0.98 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块状、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亮贩卖毒品 25.94 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亮上诉称,其与闫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从银川购买毒品仅为供闫某吸食,虽向王某军出售 0.98 克毒品,但查获的 24.96 克海洛因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亮向王某军出售 0.98 克海洛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本人无异议。张某亮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经历,且本人不吸食毒品,藏匿于租住房屋内的 24.96 克海洛因应视为为贩卖作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上述认定思路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一是根据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且并非吸毒人员的基础事实,推定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其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或准备用于贩卖;或者根据吸毒人员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且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不可能全部用于吸食的基础事实,推定该部分毒品系其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或准备用于贩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二是在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即不能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并非其所有)的情况下,认定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其用于贩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这种推定规则既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需求,也通过 “确有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 的例外规定,避免了客观归罪,兼顾了定罪的准确性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导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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