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审查
由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是证明证券期货犯罪事实成立的重要参考。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通常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要件出具行政认定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4.html
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属于书证,有的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本书认为,行政认定意见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基于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形成的专业性意见,是判断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意见。行政认定意见更接近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由于证券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仅加盖单位印章不署名鉴定人等原因,也不是鉴定意见。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0 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该解释第 101 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认定意见与报告有类似之处。因此,对于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可以参照适用上述两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4.html
需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当然是直接定案的依据,司法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一方面,不是所有的证券期货案件都必须要有行政认定意见,不能机械地认为没有行政认定意见司法机关就不能定罪;另一方面,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意见,司法人员要立足案情,对照刑法、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认定意见作出司法判断,决定是否可采纳作为定案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4.html
上述意见同样适用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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