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均涉及 “跨越国(边)境” 的行为,且可能在实际案件中出现行为交织(如走私分子借助组织偷越人员的渠道运输走私物品),但两罪在侵犯客体、客观表现上存在本质差异,需从以下关键维度准确区分,避免定罪混淆:
一、核心区别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两罪侵犯的法益分属不同领域,是区分两罪的根本依据: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人员出入境的审批、查验流程,本质是为了维护国(边)境的有序管控,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本罪的行为核心是破坏 “人员出入境管理秩序”,与物品跨境流转无关。
  1. 走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该制度涵盖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限制、关税征收等多方面管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规定)。其走私对象具有明确指向性,特指国家禁止进出口(如毒品、武器弹药)、限制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制化学品)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行为核心是破坏 “物品跨境贸易管理秩序”。
二、核心区别二:客观方面不同
两罪的客观行为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上完全不同,具体表现为: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围绕 “人员” 展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动员、安排等组织性手段,非法策划、统筹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例如:招募欲偷越人员、规划避开边防检查的人员跨境路线、安排交通工具接送人员跨越国(边)境线等,行为目的是帮助 “人员” 非法跨越国(边)境,不涉及任何物品的跨境运输。
  1. 走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围绕 “物品” 展开,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但未缴纳的应税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例如:将毒品藏匿于行李中通过海关检查、用货车偷运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跨越边境、未申报应税奢侈品入境逃避关税等,行为目的是实现 “物品” 的非法跨境流转,与人员是否非法出入境无必然关联。
三、特殊提示:行为交织情形的认定
若案件中同时存在 “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 与 “运输走私物品” 的行为(如组织他人偷越的同时,利用偷越人员携带走私物品),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核心行为定性:
  • 若行为人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为主要目的,顺带帮助他人运输少量走私物品,且走私行为情节轻微,可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走私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 若行为人以 “走私物品” 为主要目的,利用组织偷越人员的渠道掩盖走私行为,或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且情节均严重,则应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定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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