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虚假身份证件” 范围的认定与审查要点

“虚假身份证件” 范围的认定与审查要点

“虚假身份证件” 的范围界定是办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件的核心前提之一,其认定需从形成方式与仿制对象的关系两个维度展开,同时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准确把握,避免扩大或缩小打击范围。

一、从 “形成方式” 界定:伪造与变造两类

根据身份证件的制作手段,“虚假身份证件” 主要包括 “伪造” 和 “变造” 两种类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真实证件为基础进行修改:

 

  1. 伪造的身份证件
    指完全脱离真实证件模板或未依据合法制证程序,通过印刷、打印、刻章、拼接等手段制作的 “无中生有” 的证件。例如:
    • 自行设计与真实身份证格式相似的卡片,填写虚构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 模仿驾驶证的样式,伪造交警部门的印章和防伪标识,制作虚假驾驶证。
      这类证件的本质特征是来源非法、程序无效,自始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 变造的身份证件
    指以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为基础,通过涂改、挖补、覆盖、拼接等手段,改变证件上的非本质内容(如有效期、住址、准驾车型等),但保留证件核心要素(如姓名、照片、核心身份代码)的证件。例如:
    • 将他人驾驶证上的 “准驾车型 C1” 涂改为 “准驾车型 A1”;
    • 修改身份证上的 “有效期至 2025 年” 为 “有效期至 2035 年”;
    • 拼接真实身份证的照片与另一人的身份信息页,形成 “混合式” 证件。
      需注意:变造的关键是 “修改非本质内容”,若修改内容涉及证件核心识别要素(如将身份证号完全替换),则可能被认定为 “伪造”(因已丧失原真实证件的核心属性)。

二、从 “与仿制对象的关系” 界定:形式虚假与实质虚假两类

根据身份证件所记载的信息是否对应真实个体,“虚假身份证件” 可分为 “形式虚假” 和 “实质虚假”,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信息是否依托真实个人身份

(一)形式虚假的身份证件:无真实对应个体

指不以任何真实个人的身份信息为仿制对象,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完全虚构或对应 “不存在的个体” 的证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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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全虚构身份信息
    证件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照片等均为凭空编造,无任何真实自然人与之对应。例如:制作 “张三,身份证号 110101199001010000” 的身份证,但全国范围内无此身份信息的自然人。
  2. 依托已死亡个体身份信息
    证件上的身份信息对应已自然死亡(且户籍已注销)的自然人,因该个体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相关身份信息已失去法律效力,以此制作的证件仍属 “形式虚假”。例如:使用 2010 年已去世的 “李四” 的身份信息,制作 2023 年的虚假身份证。

(二)实质虚假的身份证件:依托真实个体信息但获取 / 使用非法

指以真实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为仿制对象(即信息对应真实个体),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使用的证件。此类证件的 “虚假性” 不体现在信息本身,而体现在获取程序非法使用主体非法,主要包括三种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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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合法证件后使用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盗用他人户口本、照片),向法定制证机关(如派出所、车管所)申请办理 “合法形式” 的证件,再自行使用。例如:甲盗用乙的户口本和照片,向车管所谎称 “自己是乙,驾驶证丢失”,骗取真实的驾驶证后用于驾驶车辆。
    需注意:此类证件虽由法定机关制作(形式上为 “合法证件”),但因申请人身份虚假、申请程序违法,本质上属于 “实质虚假”—— 其法律效力因 “申请主体欺诈” 而自始无效。
  2. 提供他人真实信息委托制作虚假证件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如购买、窃取)获取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委托第三方制作虚假证件后使用。例如:甲通过网络购买乙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住址,委托伪造团伙制作与乙信息一致的虚假护照,用于出境。
    此类情形中,信息虽真实,但证件制作主体非法(非法定制证机关),故仍属 “实质虚假”。
  3. 使用本人真实信息制作虚假证件
    行为人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本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为基础,委托第三方制作虚假证件(非法定机关出具),用于特定场景。例如:甲因自己的真实驾驶证被扣满 12 分,委托他人制作与自己信息一致的虚假驾驶证,用于驾驶车辆;或因真实身份证丢失,暂时制作虚假身份证用于住宿。
    此类情形的关键是:证件虽记载本人真实信息,但制作主体和程序非法,不具备法定效力,且使用目的通常与违法性相关(如规避监管、满足特定限制条件),故仍属 “虚假身份证件”。

三、认定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1. 区分 “虚假身份证件” 与 “无效身份证件”
    “无效身份证件” 可能因过期、损坏等原因丧失效力(如过期的真实身份证),但此类证件的 “无效” 是 “效力终止”,而非 “自始虚假”;而 “虚假身份证件” 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二者不可混淆。
  2. 结合 “使用场景” 判断
    认定某证件是否属于 “虚假身份证件”,需结合后续使用场景(如是否在 “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 若证件虽存在 “变造” 或 “实质虚假”,但未用于法定需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则可能不构成犯罪(需结合 “排除情形” 综合判断)。
  3. 核心审查 “合法性”
    无论何种类型的 “虚假身份证件”,审查的核心均是证件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法定机关出具:只要制作主体非法定制证机关,或制作过程存在欺诈、伪造等非法手段,即使信息真实,也应认定为 “虚假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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