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构成不再以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 为必要条件。对于将他人骗入黑煤窑等非正规用人单位并强迫其劳动的行为,只要具有刑事违法性,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构成本罪。
行为人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劳动者因薪酬低下而不愿意提供劳动,用工者若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劳动,仍构成强迫劳动罪。
但需注意,依据法院判决施行的劳动矫治、兵役劳动,以及突发事件中的强制性劳动,因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而阻断违法性,不成立本罪。
强迫劳动的核心特征是违反被害人意愿,迫使其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或者进行无偿劳动、仅获得极少报酬的劳动。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加快项目进度等原因,在工作期间对劳动者提出严格要求(如提高工作量、要求遵守生产作业流程和劳动纪律)及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此类行为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虽然强迫劳动罪的认定不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必要构成要件,但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仍需结合社会道德伦理评价,考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行为目的之间的联系。
例如,家长为锻炼子女意志品质,以适当暴力强迫孩子从事与其体力、年龄相适应的劳动,若该行为未超出社会大众伦理道德的接受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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