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意见》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单位走私犯罪自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一是单位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 代表单位投案的三种情形:一是单位集体决定;二是单位负责人决定;三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
- 在认定单位自首的情形下,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认定自首需要把握三点: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二是未自动投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三是未自动投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 在走私犯罪单位没有自首的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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