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 1 职务侵占案 – 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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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1 职务侵占案 —— 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定性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4-1-226-002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6 / (2020)浙 10 刑终 391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职务侵占罪;股权侵占;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三角诈骗

三、裁判要旨

  1. 股权的刑法属性: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管理控制及转移可能性,符合刑法意义上 “财物” 的核心特征,可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2. 单纯侵占股权的定性边界:股东个人持有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人员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他股东股权,未进一步侵害公司财产或其他股东实质权益的,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属于民事侵权或其他财产犯罪。
  3.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情形
    • 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因股权侵占是后续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整体行为指向 “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 侵占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侵占公司代为管理的股权,因该类股权属于公司财产,可直接构成职务侵占罪。
  4. 三角诈骗的排除适用:通过伪造材料骗取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的行为,形式上符合 “三角诈骗” 构成,但需以被害人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为前提,无实质损失则不认定为诈骗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主体身份与股权基础

    被告人王某 1 与冯某共同受让某服装厂全部股份,约定股份及厂房、土地产权各半,王某 1 担任法定代表人。1998 年 1 月,二人终止合作,但仍维持股权共有及财产各半使用的约定。

  2. 股权侵占行为

    1998 年 3 月,王某 1 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冯某的股份转移至自己及弟弟王某 2 名下并完成工商备案,后续通过多次股权变更,逐步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

  3. 后续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 2004 年,王某 1 将某服装厂更名为某塑料厂,并将原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新厂名下。
    • 2016 年,王某 1 以某塑料厂的厂房及土地作抵押,贷款 600 万元,因到期无法偿还,导致公司核心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
  4. 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 1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冯某。
    • 王某 1 不服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股权性质界定两罪区分行为整体评价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单纯股权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股东出资后,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仅享有股权这一财产性权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 “本单位财物”,而股东个人股权属于股东私有财产,侵占该股权仅影响股东出资比例,不直接侵害公司财产,故单纯股权侵占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2. 本案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王某 1 侵占股权的行为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对公司绝对控制的手段。其在控股后,通过变更公司名称、转移核心财产、抵押融资等方式,最终导致公司财产被拍卖,实质侵占了本单位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3. 未认定诈骗罪的核心理由

    王某 1 伪造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形式上属于 “三角诈骗”(受骗人为工商部门,被害人为冯某),但诈骗罪需以被害人遭受实质财产损失为要件。本案中,冯某在股权被转移后,仍依约定使用公司一半厂房及土地,且公司已停止经营,无盈利分配或清算分配的可能,冯某未遭受实质损失,故不构成诈骗罪。

  4. 参照相关司法意见的精神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 “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 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本案中王某 1 通过侵占股权实现对公司财产的控制与侵占,本质上属于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与该意见精神一致,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具有合理性。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2 条、第 271 条第 1 款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9)浙 1003 刑初 679 号刑事判决书(2020 年 9 月 7 日)
  •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10 刑终 391 号刑事裁定书(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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