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有哪些?

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文书确定义务的活动。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执行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七是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是仲裁裁决的全部,也可能是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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