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需要注意与大学毕业生订立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含义。
1.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也称“三方协议”,通常是以 大学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为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 约束力。大学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报 到就业,学校应当在毕业离校环节向大学毕业生开具报到证,用人单 位应当在大学毕业生报到时与其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 看,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 的主体资格,此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着约 束力,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 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8.html
2.大学毕业生报到时应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到 用人单位报到视为劳动用工的开始,实务中并无异议。但问题在于, 如果大学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不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此种法律 风险是存在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大学毕业生报到时即应与之订立劳 动合同,以防止事实劳动合同的建立对单位不利。实务中存在的另一 个问题是,若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业协议的期限尚未届满,发生相 关争议应适用哪个协议或合同进行处理?通常认为,如果争议事项是 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如果争议事项并不是 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则在就业协议有效期限内可以适用就业协 议。当然,如果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 业协议自动失效的,则从其约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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