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 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 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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