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
1. 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但如果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了相应劳动,从事正常工作并领取相应薪酬的,所领薪酬为合法劳动所得,不能以受贿论处。
2. 关键点: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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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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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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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B谋取利益,B安排A的配偶C在公司挂名领取薪酬,C未实际工作,A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C所领取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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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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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了相应劳动,从事正常工作并领取相应薪酬,所领薪酬为合法劳动所得,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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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D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E谋取利益,E安排D的配偶F在公司工作,F实际付出了劳动并领取相应薪酬,F所领薪酬为合法劳动所得,D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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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辩护策略
在处理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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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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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付出了劳动,从事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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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并领取相应薪酬,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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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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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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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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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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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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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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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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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G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H谋取利益,H安排G的配偶I在公司挂名领取薪酬,I未实际工作,领取薪酬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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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I未实际工作却领取薪酬,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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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I是否实际工作,确认I未实际工作。审查G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H谋取利益。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I未实际工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经济往来与受贿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辩解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而非受贿。作为辩护人,应当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此外,对于行为人与没有共有关系的亲友之间的经济往来,不一定就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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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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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之间有无经济往来以及往来次数的多少,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馈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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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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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当时的习俗和双方的感情基础,往来的款项多少,判断是否属于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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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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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无具体请托事项,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谋利,判断是馈赠还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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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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