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形式
1. 故意
在本章犯罪中,滥用职权型犯罪和徇私舞弊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多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舞弊的行为不符合自身职责要求,且会破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这些机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影响社会公众对这些机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赖,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通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主观上持有的是故意心态。
由于渎职类犯罪通常还要求产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对于这样的结果,一般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是过失。
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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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观罪过:辩护人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不是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只是不负责任,可以考虑改变定性的辩护,进而使当事人获得更轻的量刑。
2. 过失
本章犯罪中,玩忽职守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由于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特定的职务身份,本来可以通过严格遵守职责要求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严重不负责任”,实质上是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和不履行。
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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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辩护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要考量行为人本身职权的范围、行使权力是否正当,将其职权因素与职务要求结合起来,不能强人所难将超越行为人能力范围的事项认定为行为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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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如果行为人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在尽力履行了职责的情况下,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辩护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国家工作人员A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A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主观上为故意。
案例2:某国家工作人员B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B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观上为过失。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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