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
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一旦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极易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这类危险物品的严格管控体系,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具体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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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行为包括制作、拼装、改装、加工等各种制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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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指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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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国境内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不限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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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邮寄: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邮政部门或者物流机构以邮件、信件或者快递等第三方寄送服务方式传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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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储存: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通过司法解释对 “非法储存” 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 “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将非法存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爆炸物都纳入其中,既堵塞了打击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的漏洞,又坚持了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分标准。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该定义使储存行为范围过小,对于非法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的行为,即使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没有关联,也应认定为储存。实践中,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用于生产的,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 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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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手枪、各类步枪、各类机枪、大口径武器,以及射击运动所用枪支、狩猎所用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直射枪、可发射弹丸的气枪、自制鸟铳、火铳等。实践中,在认定气枪及气枪铅弹类犯罪时,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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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弹药指前述枪支所使用的各种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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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指各类火药、炸药、雷管等,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实践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本罪的,应当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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