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势力的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这一本质特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 法益侵害
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强调:“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认定恶势力常见罪名时,要注意只有当行为人所犯的各种犯罪不仅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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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本身就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性质,是恶势力犯罪的典型罪名。但是,对于 “黄、赌、毒、盗、抢、骗” 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只是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审查时应更加注意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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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特征
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规定:“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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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恶势力的行为特征的认定主要考量两个方面:一是其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二是其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在审查时,要注意把握行为对象、行为地点和行为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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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对象方面,不针对某个具体的人,而是针对某一群体、企业或者行业,达到对某一行业领域的控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 行为地点方面,恶势力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
- 行为方式方面,往往采取较为残忍或者极端的犯罪手段,具有残酷性,对一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恐慌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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