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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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的理解

第一,经济实力是否需要量化、如何量化的问题。对此,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了量化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 “经济实力” 在 20-50 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但是在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去掉了 “20-50 万元” 的量化规定。我们认为,该量化规定仍然可作参考,但并不绝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7.html

第二,“经济实力” 以何种经济指标作为计量依据。衡量某组织的经济实力的经济指标有很多,比如净资产、固定资产、生产总值等。以何种指标来作为 “经济实力” 的衡量标准,值得探讨。如果以查扣在案的财物数额来衡量,存在因犯罪分子转移资产未能查扣的情况;如果以净资产为标准,存在净资产为零为负的可能;如果以生产总值为标准,存在因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停产停业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经济特征是以客观的财物为基础的,原则上经济实力以客观查扣在案的财物为基础进行认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财黑产查扣在案的,也可以由其他证据所证实的营业金额、收入金额等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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