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立法解释,具体包...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均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认定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出资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的认定

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的认定 我们认为,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应当依照本罪的规定追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关于 “徇私” 的理解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关于 “徇私” 的理解

关于 “徇私” 的理解 依照 199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刑法中的 “徇私”,是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此,...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特征

客观特征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违法或者违规的职务行为。从本罪的客观表现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玩弄职权,肆无忌惮地对具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仅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本罪和国有公司、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特征

主观特征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 “必须是故意”;第二种认为 “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第三种认为是 “过失或间接故意”。我们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