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 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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