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 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通知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规定:“执...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 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三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 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六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 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 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七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 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查封财产保管的规定。 如果由被执行人保管和继续使用查封财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