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单位自首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自首是规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在代理走私类犯罪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章所列全部犯罪,既可由个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那么,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的规定,单位走私也可被认定为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在办理单位走私案件时,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1. 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因此,单位自首一旦被认定,不仅可以对单位从轻、减轻或免除罚金,还可以对如实供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走私自首的关键在于:自首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一般可按以下三种情形把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并依法对单位及其中自然人从宽处罚;若单位中部分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对该自然人不认定为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2)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随后到案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若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只能认定先行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3)未参与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犯罪的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对单位及其中自然人从宽处罚;若有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对该自然人不认定为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9.html

综上,在单位走私案件中,单位被认定为自首,并不当然意味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经授权人员同时成立自首。辩护人应仔细审查证据和细节,切勿遗漏这一重要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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