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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