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的工具 根据《渔业法》第 30 条第 2 款的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用的方法
禁用的方法 禁用方法的证据审查由渔政部门进行确认,主要是由渔政部门在上述渔具渔法评估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渔具的工作原理,比照渔业法等规定,出具涉案渔具作业方法的认定意见,证实该种捕捞方法属于...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 程度
“情节严重” 程度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 “情节严重” 情形,主要可以围绕两方面开展审查:一方面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既往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审查。前者包括的证据内容已在 “客体方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 行为人的从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 (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2)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水生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多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大,故在收集和审查证据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准确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而且要注意对个人犯罪、共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主观方面的证据审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关于 “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这些客观行为方式的界定一般由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明确,但主观方面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的认定及审查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的认定及审查 对于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的认定,一些常识性的问题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比对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认定,不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及审查
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及审查 渔获物较少且系普通渔获物、渔获物价值非必需的入罪要件的,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例如符合 “双禁” 的非法捕捞行为,渔获物的价值数额不影响入罪。但在渔获物数量多或存在珍贵、濒危鱼...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合法捕捞与非法捕捞水产品
合法捕捞与非法捕捞水产品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19 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害程度的大小。根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