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是行为人为了逃避相关税费和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处罚,而采取的隐瞒、混淆车牌的行为。套牌车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被套牌方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
他人套牌。此时的被套牌方也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然应由套牌行为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是被套牌方同意他人套牌。对此种情形,综合考虑套牌方和被套牌方行为的违法性、所造成的危
险程度等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1.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若已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交强险限额外损失也并非无条件由套牌方全额承担,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侵权责任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责任,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
或管理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2.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理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同意”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比标准更高,“同意”不仅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应作出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具体注意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1)有偿套牌。有偿套牌可推定为同意。被套牌人未对套牌明确表示反对,但已经收取了套牌人支付的“套牌费”或已实施了协助套牌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套牌人对套牌已经默示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2)无偿套牌。套牌人和被套牌人之间具有亲属、同学、同事等亲密关系的,应当降低相对方的举证标准。套牌和同意套牌的行为基于情谊关系产生,套牌人和被套牌人之间的同意往往是口头作出,且二者串通使被套牌人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也较大。因此,此种情况要求相对方证明“同意”的难度过大。审理此类案件时,相对方的证明标准应当予以降低,相对方举证证明被套牌人知道套牌人的真实身份,对套牌行为未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即可认定“同意”,其中“及时采取措施”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时间节点,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为准。另外,被套牌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在所不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3.套牌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套牌车一般由套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通过文义分析可见,该条使用“当事人请求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赋予当事人请求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如果存在出租、出借套牌车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责任主体。当事人选择要求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予以支持,当事人选择要求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可以适用《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当事人选择套牌车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分析实际使用人的过错,确定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1.html
(1)租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借的车辆是套牌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和第96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均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系套牌车,仍然租借套牌车上路行驶,与套牌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
(2)租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租借的车辆是套牌车的,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份额上,租借人可以承担较少的责任,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较多的责任。如果套牌车还具有机动车缺陷的,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
【注意】被套牌车所有人与套牌车所有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若其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由被套牌车造成,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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