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 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 规定。 所谓诉讼材料,是指原告、被告双方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 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程序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要正确...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 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 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 开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 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本法和审判实践一 贯遵...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四十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