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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