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中对受雇佣人员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的证据审查

对受雇佣人员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的证据审查

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雇佣他人采伐的情形较为常见。受雇佣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核心在于审查其与雇主是否具有共同的滥伐故意,具体证据审查需围绕以下逻辑展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受雇采伐林木本身属于正常劳务行为,在雇主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雇员通常对林木权属、采伐许可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因此,不能仅凭其实施了直接采伐行为就认定共同故意,需结合客观证据判断其主观认知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1. 不应认定共同故意的情形

若有证据表明,雇员因雇主隐瞒、误导或自身认知局限,误以为采伐行为合法(如雇主声称 “已办理完整手续”“采伐范围符合规定”),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明知系滥伐,则不应认定其具有共同故意。例如,雇员首次参与采伐、雇主提供了虚假许可文件、采伐现场无明显违规标识(如超范围砍伐痕迹、禁伐区警示)等,均可能成为排除共同故意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1. 可以认定共同故意的情形

若通过证据审查,能够推定雇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 采伐行为属于滥伐,则可认定其与雇主存在共同故意。具体证据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 雇员多次参与类似无证采伐,或曾因滥伐受过行政处罚;
  • 采伐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特征(如夜间采伐、规避检查、超量砍伐远超合理范围),且雇员对此知情;
  • 雇主明确告知其 “未办许可”“多砍点没关系”,或雇员参与了采伐范围、数量的违规决策;
  • 雇员获取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劳务标准,且无合理解释(如远超市场同期采伐工钱)。

综上,对受雇佣人员共同故意的认定,需坚持 “主客观相一致” 原则,避免客观归罪。重点审查雇员的认知能力、采伐过程的异常表现、与雇主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精准区分劳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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