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 本条是...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 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二条:救济途径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的 规定。...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三条:协助范围
第二百九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 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四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九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 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五条:文本要求
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 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 有该国文字译本...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六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 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七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 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依...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八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 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九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