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 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的规...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
第三章 审判组织
根据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施,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权的 组织就是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审理、裁判案件...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