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铁路、公路、...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船舶碰撞或...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 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的规...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